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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协议买购房指标 专家给你支招 转让团购房指标纠纷渐多

2014年05月15日 来源:全南在线

南昌县江先生想给儿子在南昌买套房,听说有个朋友想转让单位集资房指标,江先生准备买下指标,费用是2.5万元。近年,单位集资或团购房买卖购房指标的现象渐多。

  那么,买卖单位集资或团购房指标有无风险?在签订转让协议的时候需注意哪些方面?近日,记者进行了调查。

  纠纷原因

  房价上涨致卖方后悔是主因

  据不完全统计,西湖区法院2012年1月至5月审理购房指标转让合同案件15件,2013年1月至5月14日,审理此类案件18件。其中,引起纠纷主因是单位集资房或团购房房价上涨导致卖方后悔。

  该院副院长吴凡云表示:“在处理购房指标转让合同纠纷中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取得购房指标的单位职工,将名下指标转让给单位内未取得指标的职工或自己的亲朋,并收取一定的转让费。之后,见房价增长较快,欲将房屋收回。

  二是,夫妻双方符合单位认购条件取得购房指标,夫妻一方背着另一方将自己的指标转让给他人,事后以配偶不知情且尚未在指标转让合同上签字为由,向法院主张转让合同无效。

  三是,购买房屋指标的人在取得房屋后,装修入住几年,卖房者却不配合将产权过户。

  四是,一些特殊性质的房屋且政策性很强的房屋,如经济适用房,因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济适用房在5年内不得上市。卖房者若不清楚规定,购买了不符合上市条件的经济适用房,一旦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对该指标转让合同不予支持,购房者将面临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风险。

  规避方法

  卖方夫妻都应在协议上签字

  黄迁告诉记者,目前,该院接手多起因配偶不同意转让购房指标,而将对方诉至法院的案例。法院一般会认为指标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会让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为此,目前这几起案件的败诉方已上诉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以,她建议买方应注意,在拟定协议时,为避免日后纠纷,应让卖方的夫妻双方在协议上签字。

  附送的面积依附于房屋

  有市民反映,单位团购房有附送面积,但不写进房产证,而且转让指标时也未把附送面积写进协议,那卖方是否可主张买方加钱补上附送面积的房价?

  黄迁表示,这种情况即便是起诉,法院也是判决继续履行转让协议,法院不会支持卖方的主张。因为附送的面积依附于房屋产权,一套房屋只有一个产权,包括附送的面积在内。

  房产证下来了应及时过户

  若卖方将房屋卖给A,不久后又卖给B,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如果诉到法院,也是认定过户后的B拥有房屋所有权,只要A没有举证B有恶意。那A可以要求卖方返还之前支付的指标转让费、购房款,同时,可要求卖方赔偿因房屋升值而导致的买方损失。

  应保留好相关票据

  签完转让协议后,买房一定要保存好票据,例如房款票据等,若日后打官司,便有凭证。“我们曾受理过此类案件,卖方起诉称向买方借钱买房,之后将房屋借给买方多年,现要求买方返还房屋。买方赢官司的关键是保留了必要的票据,说明双方并非借用关系。”

  房产登记只认备案的名字

  14日上午,记者就房产登记、房产过户等事宜咨询了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产权交易管理处的工作人员。

  该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果是个人之间的房屋产权过户,前提条件是要有房产证,只要过户前经过查档,房产未被查封或抵押,就可以进行过户。

  对于房产登记,房管部门则根据开发商报过来的名字进行产权登记,也就是说开发商报过来的是小李的名字,那么,到时候房产证上就是小李的名字,以备案的名字为准。此外,办理房产证,只要开发商报过来的材料齐全,10个工作日就能发证。

  案例1转让协议多处需完善

  13日上午,记者拿着江先生草拟的购房指标转让协议,来到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该法院民三庭法官黄迁看了协议后表示,协议内容有多处需完善。

  第一,有的单位对职工将购房资格转让持否定态度,在合同中,双方可约定两种方式变通,一种是指标受让方直接以自身名义与房屋开发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另一种是在指标出让方取得房屋产权后过户至指标受让方。如此,指标出让方仅以单位不允许转让的内部规定为由对抗协议效力,将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其获得房屋所有权后,将房屋过户至指标受让方名下。

  第二,协议第二条违约责任中违约金有两个标准,易导致一方发生违约时,双方就应当承担的违约金发生争议。

  第三,协议不仅应约定指标出让方(甲方)在产权登记完成后及时将房屋过户给指标受让方(乙方),对于乙方及时接受过户的义务也应有所约定。否则,可能出现甲方愿过户,而乙方迟迟不接受,甲方因购房资格被占用无法另购房的情况。

  案例2转让购房指标后卖方变卦

  去年9月3日,西湖区法院判决了一起购房指标转让合同纠纷案。

  此前,买卖双方签订了“单位内部认购房屋指标转让合同”。之后,卖方反悔并收回房屋。

  该院认为,卖方与买方签订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该协议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买方如约向卖方支付了指标转让款,并支付了各期购房款。而从组织本次商品房团购的单位下发的认购权处分声明书中设置的处分选项可知,组织者认可职工将认购房资格让渡他人,故该协议的履行并无法律或事实阻碍。买方要求卖方协助办理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考虑到诉争房屋的价值涨幅较大,依据公平原则,并结合买方在调解阶段额外支付补偿款的意愿,该院酌定买方向卖方另付5万元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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